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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權

ㄩㄥˇ ㄐㄧㄡˇ ㄐㄩ ㄌㄧㄡˊ ㄑㄩㄢˊ
yǒng jiǔ jū liú quán

解釋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經我國政府許可無限期居住於我國境內的權利。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永久居留權(permanent residence)指個人得到許可長期或永久居留於某地的權利,永久居留於某地的權利不一定享有公民權. 在美國、加拿大等移民國家,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稱作「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簡稱PR),他們經歸化後,纔可入籍成爲擁有完整權利的公民. 不過,一些地區的永久居民,例如香港永久居民,由於特殊的地緣政治歷史原因,則擁有當地完整公民權(例如申請當地的護照). 由於美國永久居民的證件過去爲綠色,故習慣稱其爲「綠卡」. 此後,綠卡在不少地區成為永久居留許可證的代名詞. 實際上,目前美國綠卡的有效期僅爲十年,到期前後必須重新申領,移民局有權拒絕. 而香港等地永久居民的身份,仿效英國的居留權法律原意.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受基本法保護,沒有可以任意或合法剝奪永久居民居留權的法律條文或認定的執法部門. 換言之,中國大陸地區與港澳臺地區相比,永久居留權的涵義存在着本質上的差異. 2004年開始,中國引進適合外籍人士的永久居留權制度,其方法類似在美加地區的施行,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士受到嚴格的監管. 但目前持中國綠卡的人數極少,尚沒有清晰的可過渡到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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