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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á jǔ
經由郡縣等官吏推薦而任官。《後漢書.卷六一.左雄傳》:「請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章表》:「前漢表謝,遺篇寡存。及後漢察舉,必試章奏。」
察舉制是中國古代選拔官吏的制度,由漢武帝於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確立. 察舉制不同於以先秦的世襲和後來隋唐的科舉制,主要特徵為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內隨時考察及選取人才,推薦予上級或者中央,被試用及考覈後,再任命為官職. 定期的察舉科目稱爲常科或歲舉,如孝廉、秀才科;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詔要求貢舉的爲特科、制科或詔舉,如賢良、文學、明經、有道等科. 察舉的對象,既有平民,也有現任的吏員. 孝廉科是漢代最主要官員來源之一. 從察舉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倫理道德爲中心,注重聲名取士. 它的另一個特點是以薦舉爲主,考試爲輔. 察舉制是在中國古代產生的第一個系統的選官制度,它對當時社會以及後來的選官制度產生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在隋唐時期,察舉演變成了影響中國一千多年的科舉制. 中國古代的官吏選拔制度主要經歷了世襲制、察舉制、九品中正制、科舉這幾個階段. 先秦時期中國的世族在社會上有重要地位,幾乎全部官位的重職、要職都有世族成員擔任, 雖然這一時期也有所謂鄉興賢能制的選舉,但這只是選拔伍長、鄉吏等小官,如孔子之仕“委吏乘田”,皆爲小吏. 在這種制度下,只有王公、世族子弟才能世代爲官. 從西漢...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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