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權

ㄨㄞˋㄐㄧㄠㄊㄜˋㄑㄩㄢˊ

wài jiāo tè quán

解釋

外交代表在駐在國享有之一定特權。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與平等互惠原則,按照國際法、有關協議或內國法相互給予。例如我國定有《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 ,L'immunité diplomatique ),又稱外交特權 ,是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故為絕對豁免權. 豁免權以廣義區分,分為絕對豁免權和功能性豁免權. 196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習慣法整編成設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目前世界各國大部分已簽署. 現代意義上的外交始於17世紀的歐洲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外交官在從事外交任務的過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 假如這些外交官若因犯法被母國取消豁免,則需在該派遣國受法律制裁. 一般來說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駐的國家裡的確犯法的話,因為豁免權的保護不受刑,但是所在國也會予以驅逐. 外交通訊一般視同不可侵犯,外交官一般允許攜帶任何文件通過邊境而不受搜查. 外交郵袋也不受海關或邊防的檢查. 但是近年裡由於竊聽和偵探系統的日新月異,甚至不用開啟郵袋亦能得知內容物,不過這種行為一旦被發現的話屬於嚴重的冒犯行為. 各國駐聯合國代表,須前往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大樓議事及執行公務...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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