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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ài fèn zǐ
大陸地區稱犯法作亂的人。
八十年代中期以前,壞分子在中國是一個政治法律術語. “四類分子”(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壞分子)之一,屬於“羣衆專政”的對象. 後來又增加了“右派”,成爲“黑五類”. 在民主革命時期,黨的文件中曾使用過這個概念,主要是指混入革命隊伍的“階級異己分子”和革命羣衆中的“不良分子”,所採取的主要措施是將他們清除出革命隊伍,防止他們搞破壞活動. 新中國成立初,在鎮壓反革命和肅清暗藏反革命運動中,有關政策文件開始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壞分子是作爲反革命分子的“附屬品”出現的. 毛澤東《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1957):“爲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廣大人民的利益,對於那些盜竊犯、詐騙犯、殺人放火犯、流氓集團和各種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的壞分子,也必須實行專政. ” 實際上,劃分出來的壞分子,一般包括 政治騙子、叛變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中的盜竊犯、搶劫犯、殺人犯、放火犯、強姦犯、詐騙犯、貪污犯、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和生產秩序的流氓阿飛以及農村中那些階級出身、政治歷史都沒有問題,而又犯有偷盜、貪污、流氓等罪行或刑滿釋放回村監督改造的貧下中農. 到文革前期,一些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存在所...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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