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

ㄉㄚˇㄍㄨㄢ

dǎ guān sī

解釋

與人發生訴訟等事。這件事不能私下和解,只好去打官司靠法官來判決了。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1.與人發生訴訟的事。元.張國寶《羅李郎》第三折:「怕甚麼金瓜武士,我和那潑奴胎情願打官司。」《官話指南.卷二.官商吐屬》:「老兄,我聽見說令弟和人打官司來著,是真的麼?」也作「打官防」、「打官事」。

2.泛指辯駁、指責、申論是非等事。如:「你們小兄弟倆,不要整天在父母跟前兒打官司告狀。」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訴訟(lawsuit;suit in law))是現代法治國家解決紛爭的法律手段,其方法為由專業的司法人員擔任紛爭解決的評議者,基於證據裁判主義,透過兩造雙方的陳詞與客觀的證據呈現,依法作出妥適的裁判. 訴訟的種類大致分為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兩種,前者用於解決私人間的紛爭,後者則是國家刑罰權的實現. 而在大陸法系國家,針對政府高權與人民之間的紛爭,則另外設有行政訴訟制度來處理公權力行使的有關爭議. *民事訴訟:用於解決私人間的財產、身分關係糾紛. **商業訴訟 **家事事件 **勞資爭議 **智慧財產 *刑事訴訟:用以確定國家是否應對違反刑事法律的人民施以刑罰、以及如何實施. *行政訴訟:解決國家與人民之間公權力行使是否合理、妥當的問題. 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稱作「司法覆核」. 民事訴訟 * 訴訟主體:法院(法官)、原告、被告 * 訴訟代理人(律師) * 訴訟關係人:證人、鑑定人、輔佐人、參加人 刑事訴訟 * 訴訟主體:法院(法官)、陪審團、檢察官/自訴人、被告 * 辯護人(辯護律師) * 訴訟關係人:證人、鑑定人、告訴人、犯罪被害人、自訴/告訴代理人 民事訴訟的開啟...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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