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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人主動到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說明犯罪事實,接受審理。例這件刑案的疑點在他投案說明後,已經真相大白。
嫌犯主動到警察局說明犯案的過程,並聽候處理。如:「這件刑案的諸多疑點,在主嫌投案說明後,終於一一得到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