諫院

ㄐㄧㄢˋㄩㄢˋ

jiàn yuàn

解釋

古代諫官的衙署。也稱為「諫垣」。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諫院,中國古代官職,諫官的官署. 職掌規諫朝政缺失的中央機關. 諫是直言規勸,使其改正錯誤的意思. 宋代設立諫院,負責在朝廷中搜集建議和評論. 當時在朝廷中設立諫官和御史,通稱臺諫. 諫官源於秦朝、漢朝時設置的諫議大夫. 魏晉沿置. 唐代已有諫院之名. 五代置諫院. 諫議大夫、司諫、正言,都需要再降敕許赴諫院供職,纔是諫官. 由他官領諫官,需要知諫院,以兩省官充掌供奉、諫諍. 宋朝初年不置,天禧元年(1017年)由門下省析置,以左右諫議大夫爲長,下設左右司諫、左右正言,分屬門下省和中書省,以中書、門下兩省官一員判院事,掌規諫朝政缺失,對大臣和百官的任用及政府各部門的措施提出意見. 明道元年(1032年)陳執中爲諫官,請置知院官六人,以司諫、正言充任,由他官領者帶知諫院. 其後,諫議大夫非特首不供諫職. 司諫、正言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 知院官以司諫、正言充任,如他官兼領則稱知諫院,司諫、正言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 慶曆四年(1044),規定不用現任宰相、執政推薦者爲諫官. 元豐改制,始專諫職. 以左、右諫議大夫爲諫院長官,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司諫、正言亦專掌規諫諷諭. 凡朝政...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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