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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ǎ kòu yā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前的一種保全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在判決未確定前,可請求法院暫時扣押債務人財產。待判決確定,取得執行名義後,再執行所扣押的財產。例債權人為了防止他脫產,決定先向法院申請假扣押。
民事或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前的一種程序,係指債權人為保全債務人將來的金錢給付,而請求法院暫時扣押債務人之財產,禁止其處分。
財產扣押、財產暫管(英語:provisional attachment;日語:仮差押),臺灣稱作假扣押 ,是民事程序法上的一個制度,以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禁止處分來防止其脫產. 至於刑事訴訟中的「扣押」則是指將得為證據或依法應沒收之物予以查扣,與此指的民事扣押不同. 由於民事訴訟事件必需俟判決確定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在案件確定之前將名下財產轉出,債權人即使獲得勝訴判決亦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因此為防止債務人脫產,特別設立此一制度,讓債權人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法院扣押債務人的名下財產,以確保將來的執行. 相對的,債務人如果不願聲請的財產被扣押,可以提出相當金額作為擔保,請求法院駁回財產扣押的聲請. 案件一旦判決確定,如果債務人為勝訴的一方,其被扣押的財產即應返還. 但如果敗訴,就會作為將來強制執行的標的. * 聲請時點:起訴前或訴訟中. 但起訴前聲請者,法院應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 聲請要件:日後有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之虞. (民事訴訟法§523Ⅰ) * 聲請標的:金錢請求或得為金錢之請求. (民事訴訟法§522Ⅰ) * 聲請程式:應敘明理由及原因事實,並釋明...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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