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ㄐㄧˊㄏㄨㄟˋㄧㄡˊㄒㄧㄥˊㄈㄚˇ

jí huì yóu xíng fǎ

解釋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並維持社會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前身全名為《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更名為《集會遊行法》,並公布施行。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集會遊行法》是一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前身是在臺灣省戒嚴令解除後於1988年1月20日製定公佈的《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在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於1992年7月14日立法院修正更名、1992年7月27日總統令公佈. 第一條說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 由於《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在執法上,《集會遊行法》經常受到質疑是否不符憲法精神,也曾被兩次宣告部份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1998年所做出的《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首次對《集會遊行法》做出了部份違憲判定,主要是針對事前許可制的不許可理由. *「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被認為「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第4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大法官認可於當時的環境,這項規定仍有必要,因此未判定違憲,而是判定第11條第1款,當違反第4條規定時將不予許可的規定違憲. 修法後,第4條仍舊存在,但是第11條1款拿掉了違反第4條規定時將不予許可的規定.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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