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ㄧˊㄓㄨˇ

yí zhǔ

解釋

1.人在臨終前所遺留的言辭。國父遺囑

2.人在生前預先處置死後的財產及一切事務而擬撰的文書。依照父親的遺囑,財產的三分之一將捐給聾啞學校以為辦學基金。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1.遺言。人在生前或臨終囑咐處理後事的言辭。如:「國父遺囑」。也稱為「遺言」。

2.預先處置身後事務或財產的文書,單獨表示意思的行為,至死後方發生效力者,稱為「遺囑」。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一般而言,遺囑在繼承財產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遺贈和特留分等事項.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纔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 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 民法第1189條規定法定遺囑形式有下列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 其中自書、公證、代筆及密封遺囑,為普通之作成遺囑之法定方式;但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須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纔可以為之. 所有前述遺囑的作成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可自行為之. 其他四種皆需有合格的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會符合法定的要件. 見證人的資格,民法第1198條以負面表列方式,說明,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的狀況: #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民法第1212條 遺...閱讀更多

中文維基百科

相關詞

你最近的查詢

只有你看得到
已停用 啟用查詢紀錄
  • Loading...
沒有紀錄
MD5 SHA1
025e1b1c4727b7a8946b47fcf8cbad25 933a8fd643bdad03ff96af611556b076dd75a20d
什麼是雜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