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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ài quán
債權(Obligation (Recht)、law of obligations)是大陸法系法律體系中,一方當事人得請求他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規範此類權利發生、進行及消滅之法律即為債法. 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 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 債權和物權一樣同屬「財產權」之一種. * 債權為一種「相對權」,僅能於特定人間發生效力,故又稱為「對人權」. 相對於此的是物權,物權得對不特定任何人主張,故又稱為「絕對權」、「對世權」. * 債權平等原則:對於同一人的多數債權,不論其發生先後,彼此間的地位均先等,無先後順序. 債權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上僅能對特定人主張. 但是有某部分的債權,亦具有對抗一般不特定人的效力,此即為「債權物權化」. 在臺灣,債權物權化的種類主要有「買賣不破租賃」、「分管契約」、...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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