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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ōu qiè
偷取、盜竊。《儒林外史》第四一回:「知縣看他容貌不差,問道:『既是女流,為甚麼不守閨範,私自逃出,又偷竊了宋家的銀兩,潛蹤在本縣地方做甚麼?』」
偷竊(或稱盜竊、偷盜),是基於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當佔有(包括管領、支配、處分等),擅自取走他人財產的行為,「不告而取謂之偷」. 偷竊侵奪物主財產權,違反普遍社會道德規範,在法律上,偷竊也是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行為,構成要件是自己或第三人未經物主同意而拿取他人財產,或佔有他人不動產,導致物主找不到自己的財物,就同「偷」沒有分別. 偷竊犯罪為能認知其為他人財產(不包括真的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產而取走,但如果發現仍應歸還),而故意未經同意地取走他人財產,為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 可是,至於行為人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而是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物品,且物主的支配權沒有受到超出一般人所容許的損害,則屬於學理上之使用竊盜,也就是「偷用」,這種條件下是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的行為,故不一定在刑法規定範圍,但可能算是侵害別人使用權益的民事侵害行為,就要根據物主的想法來定義侵害程度. 若偷竊過程中有使用暴力或威嚇行為,稱為「搶劫」,若使用欺騙手段不正當取得,則為「詐騙」. *店舖盜竊 *順手牽羊 *「飽暖思淫慾,飢寒起盜心」,此類以偷盜食物為主,常見於描寫社會黑暗面的各類文學作品. *以書籍為偷竊目標的「雅賊...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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