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共同體

ㄓㄡㄍㄨㄥˋㄊㄨㄥˊㄊㄧˇ

ōu zhōu gòng tóng tǐ

解釋

由歐洲共同市場、歐洲煤鐵聯管與歐洲原子能聯管三個組織於西元一九六七年合併而成。有行政(委員會、部長會議、理事會)、立法(歐洲議會)、司法(歐洲法院)三個主管機構,會員國有比利時、德國、法國、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等十二個國家。以促進生活水準,共享經濟資源與主權為宗旨,自成立以來對世界政治、經濟均有重大影響。而其最終目標為統合歐洲各國使成為歐洲聯邦。縮稱為「歐體」。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y;單數)是歐洲聯盟官方已不再使用的組織名稱,使用於1993至2009年. 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馬斯垂克條約》,亦即成立歐盟的條約,將「歐洲經濟共同體」改名為「歐洲共同體」,並將包含著歐洲共同體的「歐洲各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ies;複數)作為「歐盟三支柱之第一支柱」. 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條約》廢止了「歐洲共同體」(原歐洲經濟共同體),其地位和職權由歐盟承接. 《里斯本條約》也取消了「歐盟三支柱」體系,將原本各支柱的事務以及歐盟因《里斯本條約》取得的新事務權限更加緊密整合成10個主要任務領域.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共同體支柱撤銷時涵蓋了以下範圍: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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