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

ㄕㄣˇㄆㄢˋㄓㄤˇ

shěn pàn zhǎng

解釋

法院開合議庭時,於推事中推舉一人為首,稱為「審判長」。通常由庭長擔任,在法庭上有指揮與維持秩序等權力。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法官(中華民國前稱「推事」;法文:Juge;英文:Judge;西班牙文:Juez;德文:Richter;日文:ジャッジ)是司法機構中審判人員的通稱,司法權的執行者. 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要求基本上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掣肘、大公無私以及獨立地根據法律判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在香港法院內,於香港主權移交後,稱呼法官需要在法官後加上「閣下」(The Honourable)二字,即法官閣下,以示尊敬. 在香港殖民地時期,則稱為大人,即法官大人. 另見按察司. 在臺灣,法官在法庭內的尊稱為「庭上」;在合議庭,有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區別. 傳說帝堯時代的皋陶爲中國司法鼻祖. 他有一隻獬豸,在難以判決之時根據碰觸可以決定誰有罪. 宋仁宗時代的包拯執掌開封府期間,以公正廉明、斷案無數而聞名,被民間信仰奉爲中國「司法之神」. 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官通常是和律師分開訓練的;在訴訟中會...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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