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首 部首以外筆畫 總筆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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ㄏㄨㄟˇ

huǐ

解釋

(一)之又音。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賂、受罪是指個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而這些利益並不能從正常的合法途徑中得到. 此為貪污犯罪之一. 賂行為涉及一種決定權的不法交易,可能發生在公領域與私領域. 一般人經常將賂聯想為公領域的賂,惟近年來私領域的賂類型逐漸受到重視,各國皆有逐步將私領域賂入罪化的趨勢. 公領域的賂是指涉及公權力的賂行為,如公務員以其職務上之特定行為為對價,為自己或第三人要求、期約、收受不法利益之行為,即屬典型的公務員受罪;私領域的賂則是公領域以外的賂行為,包含商業賂、醫療事業賂與競技運動的賂. 另外,民意代表的賂、斡旋賂(影響力交易)與公職人員的選由於各國法制的不同,在分類上可算是介於公、私領域之間的特殊類型. 典型的賂行為是由行與受雙方構成. 在公務員賂的類型中,公務員作為受者,而由他方作為行者. 斡旋賂行者提供利益予中間人,再由中間人向公務員為特定職務上之請託,使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的一種特殊的賂類型. 由於與公務員賂罪的構成要件並不相同,斡旋賂的行與受雙方並非就公...閱讀更多

中文維基百科

ㄏㄨㄟˋ

huì

解釋

1.送人財物,企圖有所請託。

2.用來行的財貨、財物。貪贓受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名]

財貨、財物。《說文解字.》:「,財也。」如:「貪贓受」。《左傳.文公十八年》:「竊為盜。」晉.杜預.注:「,財也。」

[動]

1.贈送禮物。《儀禮.聘禮》:「賓裼迎大夫,用束紡。」《左傳.文公十二年》:「襄仲曰:『不有君子,其能國乎?國無陋矣!』厚之。」

2.送人財物,企圖有所請託。如:「行」。《北史.卷一二.隋煬帝本紀》:「政刑弛紊,貨公行。」宋.沈括《夢溪筆談.卷二三.謬誤》:「溥晚年以敗,竄謫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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