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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án fǎ
管理鹽政的法規。其制度各朝代有不同,西漢為專賣時代,東漢六朝為租稅時代,隋取無稅制,唐代以後復為專賣制。民國二十年政府公布新鹽法,廢除專賣制,恢復租稅制,任人民自由買賣。
鹽法一般是指政府管理鹽的產製運銷的制度、鹽政法令和則例. 各國鹽法各異,有行專賣制、行徵稅制、行無稅制. 從鹽一誕生起,中國王室就立有鹽法. 中國長久以來對鹽即有專賣榷禁的制度. 在周朝時,掌鹽政之官叫「鹽人」. 《周禮·天官·鹽人》記述鹽人掌管鹽政,管理各種用鹽的事務. 祭祀要用苦鹽、散鹽,待客要用形鹽,大王的膳饈要用飴鹽. 春秋戰國時,設有官徵稅. 漢初允許私人經營鹽業. 漢武帝時頻年用兵﹐財用不足,元狩四年(前119年)採用御史大夫張湯建議,開始設立鹽法,實行官鹽專賣,歸入大司農,禁止私產私營. 《史記·平準書》中記載,當時誰敢私自製鹽,就施以把左腳趾割掉的刑罰. 漢宣帝時﹐賢良文學大力攻擊鹽鐵官營﹐有鹽鐵之議﹐遂成《鹽鐵論》一書. 但昭帝依桑弘羊議,仍行專賣. 漢光武帝時廢除食鹽專賣之法﹐聽任百姓製鹽﹐自由販運,史稱“就場徵稅制”. 晉初承魏制﹐仍實行食鹽專賣﹐並設有司鹽都尉﹑司鹽監丞管理鹽政. 當時私煮鹽者百姓要判四年刑,官吏判兩年. 立鹽法後,市民食鹽是有規定的. 安史之亂後,財政陷入困境,朝廷開始實施“榷鹽法”,由官方壟斷食鹽價格,大曆末“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宮闈、...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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