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ㄖㄣˊㄑㄩㄢˊ

rén quán

解釋

1.人生來就具有的權利。天賦人權

2.人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自由、人身安全、工作、受教育、集會結社、宗教、信仰、財產等。保障人權為我國立憲精神之一。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1.人與生俱來就有的權利,也稱「天賦人權」。

2.人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自由、人身安全、工作、受教育、集會結社、宗教信仰、財產等權利。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人權(也稱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羣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 . 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賦權利. 一個人不是隻有活著纔有人權,死人也有人權,盡管死人人權的具體內容不同於活人人權. 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有之權利,它不分種族、性別、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 . 人權要求“把人當人”,是人的哲學. 人權包括生命和自由之權利,不受奴役和酷刑之權利,意見和言論自由之權利,獲得工作和教育之權利以及其他更多權利 . 人人有權不受歧視享受這些權利 . 人權是最核心之自然權利,沒有人權,就沒有自由、平等、民主、憲政和博愛. 鑑於人類中資源有限的個體實力不足以防止自身的平等權受到侵犯,甚至被迫放棄這一權利,故而與人權相關聯的集體有代爲捍衛該集體之外的個體之平等權利的義務. 任何集體也享有代爲捍衛該集體之內的個體之平等權利的集體權利,但是集體權利不屬於人權,更不被允許作爲用於限制人權的手段. 國際人權法規定各國政府之義務,規定政府採取行動之特定方式或應避免之特定行為,以促進和保護人權及個人或團體之基本自由 .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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