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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ǐng hǎi
位於一國領陸及河川以外,鄰接本國海岸,可行使國家主權的海面。為領土的組成部分。國際公法原規定以三浬為領海界線,但近年各國多擴張為十二浬。例近海的漁船只能在本國的領海裡捕魚,否則就會觸犯國際公法。
位於一國領陸及河川以外,鄰接本國海岸,可行使國家主權的海面。國際公法原規定以三浬為領海界線,但近年各國多擴張為十二浬。
領海又稱領水,是一個從領海基線,即沿岸國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或者羣島國羣島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 但各國視實際狀況可能另有規定. 一國主權及於領海及其上空和底土. 領海設立的因素有三點:國家基於安全需要,須獨佔其海岸,並自離岸的近海保護其海岸;國家須於沿岸港灣外檢查並管制停泊和進出的船舶,以符合其商業、財政或政治的目的;國家必須擁有其沿岸海域內的資源,以維持其居民的生活需要. 領海寬度曾是爭論的核心. 16世紀到17世紀的論點都採模糊的概念. 最初有人主張以視力為領海範圍. 後來荷蘭國際法學家格老秀斯等學者則力主以當時的「岸砲射程」(cannon shot)做為控制海域的範圍. 地中海地區的國家也採用「岸砲射程」的主張. 北歐的斯堪地那維亞各國,則以沿岸的固定「岸距」(fixed distance)做為領海的範圍. 上述主張中,以「岸砲射程」得到普遍的贊同,由於18世紀大砲射程平均不超過3 nmi,一些國家便規定其領海寬度為3海里. 至1945年後,此慣例逐漸被改為12 nmi甚至200 nmi. 最終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定為12海里. 一個主...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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