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戶

ㄩㄝˋㄏㄨˋ

yuè hù

解釋

1.古時罪人的妻女或犯罪的婦女,沒收入官為官妓,隸屬樂部,從事彈奏演唱,稱為「樂戶」。《魏書.卷一一一.刑罰志》:「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後泛指供奉皇室音樂的人家。《隋書.卷六七.裴蘊傳》:「蘊揣知帝意,奏括天下周、齊、梁、陳樂家子弟,皆為樂戶。」

2.妓院。《喻世明言.卷一七.單符郎全州佳偶》:「春娘年十二歲,為亂兵所掠,轉賣在全州樂戶楊家,得錢十七千而去。」《醒世恆言.卷三六.蔡瑞虹忍辱報仇》:「徑載到武昌府,轉賣與樂戶王家。」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樂戶是指中國、朝鮮、越南古代從事吹彈歌唱的賤民. 古時犯罪的官員或其妻子、子女沒入官府,從事吹彈歌唱,供統治階級取樂,名「隸樂籍」,戶稱「樂戶」. 《魏書》所謂“樂戶”,即指樂工、女樂、倡優等歌舞藝人的戶籍,樂戶與營戶、雜戶一樣,被認爲是賤民,凡樂戶“皆用赤紙,其卷以鉛爲軸”,不屬郡縣,執宮廷聲樂之役,世代相襲. 樂戶中的女子就是官妓,終其身沉淪於女樂、娼妓之途,除非皇帝格外開恩,否則世世代代幾無出頭之日,非常悲慘. 直至清雍正年間廢除賤籍歸入民籍,樂戶才脫離賤民之列. 女樂一般物質生活遠比一般平民優厚. 但是作爲一種高級裝飾品、奢侈品而流通於男人世界,雖然以表演為主,但亦會懾於貴族官宦男人的權勢而出賣肉體,不論她們的物質生活是多麼優厚,也只不過是玩物而已. 即使遇到真正情投意合的對象,若對方為良人、士人,亦因為「良賤不婚」的法規而不能結為夫婦,有些較為幸運的會被士人、良人納為妾,但更多的只能被包養作情婦或姬侍而得不到任何名份. 而有些則嫁給樂工、伶人為妻. 男性樂工在部份朝代受到重視,有機會成為伶官. 樂戶自北魏至清代延續了一千多年,直至民初尚有大量的孑遺,且在民國時期立法予以...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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ㄌㄜˋㄏㄨˋ

lè hù

解釋

在官府註冊,並編上名籍的妓女戶。《魏書.卷一一一.刑罰志》:「有司奏立嚴制: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後為一般妓院的泛稱。《金瓶梅》第一回:「玉蓮亦年方二八,乃是樂戶人家女子,生得白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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