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身

ㄌㄧㄡˊㄕㄣ

liú shēn

解釋

古時大臣早朝完畢,請准獨留,向上面奏。《宋史.卷三七三.列傳.洪皓》:「舊制,修注官、經筵官許留身奏事,而近例無有。」宋.徐度《卻掃編.卷中》:「本朝宰執曰同進呈公事。遇有所密啟,必先語閤門使奏知,進呈罷,乃獨留,謂之留身。」

重編國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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