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權憲法

ㄨˇㄑㄩㄢˊㄒㄧㄢˋㄈㄚˇ

wǔ quán xiàn fǎ

解釋

中華民國現行的憲法。依國父獨創的五權分立學說,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種權各自獨立,以五院組織中央政府,行使五種治權,以避免西方三權分立的流弊。五權憲法是國父參考西方三權分立,結合中國吏治特色而創立的。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依據國父孫中山主張五權分立,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種權力各自平等相維,以五院組織中央政府,行使五種治權。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五權憲法,亦即五院制,由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創立的憲制理論,基於三民主義理論,被中國國民黨採納,後成為《中華民國憲法》的重要參考. 和世界主流三權分立憲法(行政、立法、司法)相較,其將西方學說之行政權析出「考試權」、立法權析出「監察權」(又稱「彈劾權」),而型成「五權分立」. 另外,孫中山之學說中,各權力機關皆為政府之一部份,五權分工合作受國民之監督;此亦與西方觀點以行政機關(內閣)為政府,三權互相監督與制衡之體制有所差異. 世界憲法學家Albert P. Blaustein認為,許多現代憲法在有意無意間追隨《中華民國憲法》的設計,設立相對映的獨立機關,如公務員敍用委員會(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主計審計長(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行政監督察(Ombudsman)等等,但這些獨立機構是在設在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之下. 據孫中山自述,五權憲法之概念首先在1906年(光緒32年)12月中國同盟會在日本東京慶祝《民報》創刊一週年紀念會上提出. * 1919年(民國8年),孫中山完成著作《孫文學說》(後收入《建國方略》成...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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