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法

ㄅㄠˇㄐㄧㄚˇㄈㄚˇ

bǎo jiǎ fǎ

解釋

古時地方上的自衛組織,為北宋王安石所創。以十家為一保,徵召壯丁,教習戰陣,以訓練鄉民具有自衛的能力。保甲法在中國行用的時間很長,從宋到晚清,它都是主要的基層治安體系。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古時地方上的基層自治組織,為宋朝王安石所創。以十家為保,設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設大保長,徵召壯丁,教導戰陣。目的在使鄉民能自衛,以防範奸慝。《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保甲之法,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為保,保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戰陣。」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保甲法,王安石變法之一. 北宋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 鄉村住戶,每十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 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 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保甲法受到了保守派的猛烈攻擊. 樞密院和司馬光、劉摰等強烈反對保甲法,認爲:行保甲法,無疑鼓勵民兵,甚至可能導致地方勢力增長和兵變. 因此宋神宗也一度打算廢除保甲法,但得王安石勸解,得以保留. 元豐八年,宋哲宗嗣位,司馬光上疏乞罷保甲,他在《乞罷保甲狀》曰:“古者八百家纔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閒民甚多”;“自唐開元以來,民兵法壞”,此後“民間何嘗習兵”;今“國家承平百有餘年”,百姓皆“不識兵革”,一實行保甲法“皆戎服執兵,奔驅滿野”,鄉間老人“以爲不祥”. 宣和年間,保甲法弛廢 . 梁啓超《王安石傳》表示:“保甲之法既廢,將兵之制復壞,宋欲不南,更可得耶?然則禍宋者,果荊公乎哉,抑溫公乎哉?” *民事防護 *保甲制度 *府兵制 (唐代一套類似的兵制) *兵農合一 *保安團 *王安石變法...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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