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忠報國

ㄐㄧㄥㄓㄨㄥㄅㄠˋㄍㄨㄛˊ

jīng zhōng bào guó

解釋

盡心盡力的報效國家。《喻世明言.卷三二.遊酆都胡母迪吟詩》:「岳飛精忠報國,父子就戮。」也作「盡忠報國」。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義參「盡忠報國」。見「盡忠報國」條。

典源

此處所列為「盡忠報國」之典源,提供參考。#《周書.卷四○.顏之儀列傳》1>宣帝崩,劉昉、鄭譯等矯遺詔,以隋文帝為丞相,輔少主。之儀知非帝旨,拒而弗從。昉等草詔署記,逼之儀連署。之儀厲聲謂昉等曰:「主上升遐,嗣子沖幼,阿衡之任,宜在宗英。方今賢戚之內,趙王最長,以親以德,合膺重寄。公等備受朝恩2>,當思盡忠報國,奈何一旦欲以神器3>假4>人!之儀有死而已,不能誣罔先帝。」於是昉等知不可屈,乃代之儀署而行之。隋文帝後索符璽,之儀又正色曰:「此天子之物,自有主者,宰相何故索之?」於是隋文帝大怒,命引出,將戮之,然以其民之望也,乃止。出為西疆郡守。〔注解〕(1)典故或見於《宋史.卷三六五.岳飛列傳》。(2)朝恩:朝廷恩惠。(3)神器:比喻帝位。(4)假:借。〔參考資料〕《宋史.卷三六五.岳飛列傳》檜遣使捕飛父子證張憲事,使者至,飛笑曰:「皇天后土,可表此心。」初命何鑄鞠之,飛裂裳以背示鑄,有「盡忠報國」四大字,深入膚理。既而閱實無左驗,鑄明其無辜。改命万俟誣:飛與憲書,令虛申探報以動朝廷,雲與憲書,令措置使飛還軍;且言其書已焚。另可參考:《北史.卷八三.文苑列傳.顏之推》

典故說明

此處所列為「盡忠報國」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據《周書.卷四○.顏之儀列傳》載,北周宣帝過世後,臣子劉昉、鄭譯等人假借宣帝臨死前所頒布的命令,任命後來的隋文帝楊堅為丞相,輔佐少主靜帝,並且逼顏之儀在草擬的詔書上署名。但顏之儀知道這不是宣帝的旨意,加以拒絕,而且還嚴厲地斥責說:「宣帝剛死,即位的靜帝年幼,執政的大官應由皇族中最為傑出趙王來擔任。你們受到朝廷極大的恩惠,應當要『盡忠報國』,如今竟然企圖將帝位交給別人!縱使你們要取我的性命,我也不能因此毀謗誣陷先帝。」劉昉等人知道無法讓他屈服,只好代他簽署。「盡忠報國」這句成語由此而來,意思是竭盡忠誠報效國家。而「盡忠報國」另一個較廣為人知的典故是《宋史.卷三六五.岳飛列傳》中所載記岳飛的事跡。宋朝名將岳飛被捕入獄後,何鑄受命前來審問他,他撕裂衣服露出背上刺的「盡忠報國」四字,以證明自己對國家的忠心不二。文中,「盡忠報國」同樣是指竭盡忠誠,報效國家之意。

書證

01.《喻世明言.卷三二.遊酆都胡母迪吟詩》:「岳飛精忠報國,父子就戮。」02.《精忠岳傳》第二二回:「我今日祝告天地祖宗,要在你背上刺下『精忠報國』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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