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

ㄉㄚˋㄌㄧˇㄙˋ

dà lǐ sì

解釋

古時掌管刑獄的官署。《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奉聖旨下大理寺鞫審,即刻便自進牢。」也稱為「棘寺」。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大理寺是中國古代掌管刑獄的中央審理機關. 越南古代仿中國,亦設置有大理寺這一機關. 秦漢爲廷尉,北齊改爲大理寺,歷代因之. 秦漢時期以廷尉主刑獄,審理各地刑獄重案. 西漢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將廷尉改作大理,後又改回. 北齊首先設大理寺,爲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職是審覈刑獄案件. 後沿用此制 . 宋分左右寺,左寺複審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獄大罪,右寺審理京師百官的刑獄. 其主官稱卿,下設少卿、丞及其他員役. 北宋熙寧五年(1072年),增詳斷官二爲十員. 北宋元豐二年(1079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 宜依推制院及御史臺例,不供報糾察司. ”元未設大理寺. 明清繼續設大理寺,但職能上與唐宋略有不同:唐宋大理寺掌審判,而刑部掌複覈;明清則大理寺掌複覈,而刑部掌審判.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 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 決獄之權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聖裁. 明清以前,大理寺權較重;明清以後,大理寺雖仍...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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