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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ò piào
選舉投票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為特定候選人增加得票數的行為。如:「此次選舉的選務工作,一定要禁絕作票弊端發生。」
作票、做票或造票為選舉舞弊行為之一,在投開票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使特定候選人之得票增加或減少,進而改變投票結果的行為. 其中種票是作票的一種,出術者在選區安插額外鐵票選民,令指定候選人增加勝算機會. 在臺灣,中國國民黨發生多次做票事件. 早年由於處於戒嚴時期,故外界指稱做票事件時都使用較隱晦的「安全措施」一詞. 早在二二八事件與全臺戒嚴前的1946年國民參政會選舉(由臺灣省參議員投票間接選出)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長週一鶚即曾因名字不清而將一張投給廖文毅的選票視為廢票,導致廖以一票之差落選. 1954年彰化縣長選舉由黨外的石錫勳對上國民黨提名的陳錫卿. 投票當日彰化縣偏僻地區投票所出現村長收集選民身分證、由村長一手包辦代理圈選的事件,亦有投票所人員對作票表示不滿,至石錫勳競選辦事處報告,然而在向監察小組檢舉後只獲監察小組口頭答應派員取締,其實沒有動作. 當時作票最嚴重出現在新港(今伸港鄉)第五九投票所,出現陳錫卿擁護者新港鄉長柯扱親自到投票所指揮舞弊的事件. 引起監選委員吳蘅秋驅車前往新港第五九投票所檢舉,反遭彰化縣選監小組認為他幹擾投票的事件,遭國民黨篆養...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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