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聞鼓

ㄉㄥㄨㄣˊㄍㄨˇ

dēng wén gǔ

解釋

古代於朝堂外懸蕔,百姓若有諫議或冤屈要上達,即可擊鼓以申。《晉書.卷三.武帝紀》:「西平人麴路伐登聞鼓,言多袄謗,有司奏棄市。」元.無名氏《陳州糶米》第一折:「任從他賊醜生,百般家著智能,遍衙門告不成,也還要上登聞將怨鼓鳴。」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登聞鼓是懸掛於朝堂之外的一面大鼓,爲中國古代重要的直訴方式之一. 登聞鼓有專門的官吏看守,遇有擊鼓者需立即受理或上報. 據史書記載於周朝就設有登聞鼓,當時稱作“路鼓” . 魏晉以後歷朝都設有登聞鼓 ,《晉書·衛瓘傳》載:“於是繇等執黃旛,撾登聞鼓. ”北魏延和元年(432年),於闕門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表其奏. ”,以作“用下達上而施於朝”之用. 唐代登聞鼓約始設於高宗年間 . 武則天時還創有匭使院. 元朝亦設登聞鼓、邀車駕 . 登聞鼓在歷史上不同時期的重要性大不相同,歷朝或有增補,如邀車駕、叩閽、匭函等,或主動錄囚(濾囚)作為理冤制度的一環. 宋朝平民可以到登聞鼓院起訴,其中平民翟馬周起訴宰相李昉就成功了,且李昉遭到貶職. 宋朝以後的元朝,擊登聞鼓的條件日趨苛刻,至清朝已形同虛設,並規定擊登聞鼓者,先廷杖三十,以防止無端刁民的惡意濫訴. . 順治十七年規定:狀內事情必關軍國重務,大貪大惡,奇冤異慘,方許擊鼓. 邀車駕等方式又多以“迎車駕……申訴不實,杖一百;衝突儀仗而又申訴不實,絞. ”“杖一百,發近邊充軍”. 直訴變得徒具形式,若改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呈訴...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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