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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ōng fǎ rén
依公法規定成立,具有獨立人格得自為法律行為之行政組織。
法人(Juridical Person)是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相對於自然人(Natural Person). 簡單來說,公司發生意外法人需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民國的法人依照設立準據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並依照其成立之基礎分有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最終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 法人就是指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由於法律有所謂「公法」、「私法」之別,所以法人就其創設所依據法律之不同,首先應可區分為以下「公法人」與「私法人」兩大類. 指依據公法規定而成立之法人,如眾所悉知的國家,國家所得設立之其他行政主體(如地方自治團體),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資格的人民團體等,均屬於公法人. 其實,除了國家以外,其他由國家直接或間接得設立之行政主體,尚可進一步細分. 指由多數成員或會員所組成,在一定範圍內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例如縣、市、鄉、鎮等. 在中國被稱作“特別法人”中的“機關法人”. 指由國家或其他公法團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捐助一筆錢財而設立之財團法人. 例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來自日本翻譯漢字「公(の)營造物」或逕稱「營造...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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