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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法院或檢察官將羈押的被告,或認為有羈押原因而無羈押必要的被告,交付於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的人,而停止或免除羈押行為。例受責付的人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法律上指被告人無須拘押者,付於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等,令其負隨時交出到案的責任,稱為「責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