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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ù yì
1.存心的、有意的。例他故意做出奇怪的表情來逗弄孩子。
2.法律上指行為人認識構成犯罪的事實,而決心使其發生,或任其發生的意思狀態。相對於過失而言。例故意犯行
1.存心、有意。《紅樓夢》第六二回:「怪道他出這個令,故意惹人笑。」《文明小史》第三五回:「二人約會定了,只待慕政回來,故意談些東洋的好處,來運動他。」
2.舊友的情意。唐.杜甫〈贈衛八處士〉詩:「十觴亦不醉,感子故意長。」
3.法律上指行為人認識構成犯罪之事實,而決心使其發生,或任其發生之意思狀態。
故意,在法學中代表人的一種精神狀態. 刑法和民法對故意有着略爲不同的界定. 法學界多數學說認爲所謂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的主觀意識,這種主觀意識又稱為直接故意. 另外,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認識且犯罪事實的發生不違背本意時,則稱為間接故意. 刑法原則上只處罰故意的行爲,例外才有處罰過失的行爲. 又稱為惡意. 與刑法一樣,民法上的故意也指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產生一定的結果而實行這種行爲. 他與過失一起構成了侵權行爲的主觀要件. 關於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前者是指積極產生認識到或預見到的結果的心理狀態,後者是指缺乏足夠的注意. 但在侵權行爲的成立這個問題上,這種區別並沒有太大的意義. 但是,在侵權行爲的結果上,例如賠償責任的計算或者過失責任抵消的情況中,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具有重要的作用. *意思表示...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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