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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è bié fèi
供特別目的或一時特別需要的經費。相對於經常費而言。
特別費為中華民國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之首長或副首長,因公務需要且支出合乎規定,經覈定許可的公務及正副首長公關費用,而花費細目大約有以正副首長公職身分名義所餽贈他人之花束、紀念品、輓聯、禮金. 特別費費用的準則法源與規範來自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年度《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例如:2006年1月適用之《民國九十五年度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與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審核編製的《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2006年11月,時任臺北市市長馬英九因特別費支出爭議,遭臺灣檢察機構偵訊並起訴. 對此,臺北市政府主計單位僅稱有一名承辦科員余文涉有「行政疏忽」 . 而判決余文有罪的作法也打擊司法系統的公信力. 特別費是中華民國政府會計相當特殊的費用科目,其法源依據涉及多項會計法規. 而就實務上,中華民國各政府計單位審核特別費支出準則,大部分依循行政院主計處所編造的《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該手冊雖非實際法規,但卻涵蓋如《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細則》、《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等等主計、採購及相關法規與制度並累積之實際工作經驗整理...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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