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

ㄐㄧˋㄆㄢˋㄌㄧˋ

jì pàn lì

解釋

終局判決確定後所生的拘束力,當事人和法院均受判決內容的拘束,當事人不得主張相反的內容,法院也不得為內容矛盾的判斷。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既判力(res judicata (RJ)、res iudicata、claim preclusion;既決事項)為法律專有名詞,從字面上看,即是一個已經(既)確定下來的判決(判),它所產生的效力(力). 簡單來說,「既判力」指的就是一旦判決確定後,對於同一事件,當事人不可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可再為裁判. 在德國,既判力規定在民事訴訟法322條. 在臺灣,既判力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其再審制度特殊,因此有認為其並沒有類似於既判力之制度設計者 . 既判力的基礎理念的來源約有二;其一來自於禁反言原則,簡單來說,禁反言即是要當事人「說話算話」的意思. 既然在當事人在訴訟上已獲得充分的權益主張以及證據提出的機會,對於因此而作出的判決自當承擔其判決的結果. 第二則是法治國原則:為維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和平,不應該重新捲入已經不能再行辯駁的,已經確定的裁判. 此外,為了維護法院的尊嚴,也必須避免相互矛盾的裁判. 只有禁止再次審判以及讓當事人受到裁判的拘束才能實現這個目的. 一個判決確定的效力,在法律上可以區分形式上的確定力與實質上的確定力. 後者即是一般所稱的...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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