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三審制

ㄙˋㄐㄧˊㄙㄢㄕㄣˇㄓˋ

sì jí sān shěn zhì

解釋

區分法院的審級為初級、地方、高等、最高四等,每一案件,規定以三審為終審的制度。我國舊時法院組織,即採此制,今則改為三級三審制。

重編國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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