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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人口或財產沒收為官署所有。《史記.卷三○.平準書》:「敢私鑄鐵器煮鹽者,釱左趾,沒入其器物。」《儒林外史》第五三回:「自從太祖皇帝定天下,把那元朝功臣之後都沒入樂籍,有一個教坊司管著他們。」
沒收的本意就是無償取走財產,常用來指充公,即強制將私有物充爲公有,與發還相反. 中國歷史上自古以來就有沒收的刑罰,將全家所有家產沒收,稱為抄家. 在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上的沒收,可能用作刑罰,也可能是一種行政處分,但中華民國法律將作爲行政處分的充公稱作沒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不使用沒入一詞,而沒收財產是一種刑法上的附加刑. 在美國,民事沒收(civil forfeiture)是一種對犯罪的打擊行爲,指對犯罪者,執法者可以對其名下的財產進行沒收,是一種法律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用沒收但不用“沒入”一詞,不論是刑罰或行政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條,沒收財產是附加刑的一種,也可以獨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編總則對於沒收財產和其他沒收的重要規定還有: *第36條: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59條: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 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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