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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例民航局、民航機場
民營航空。如:「民航局」、「國際民航組織」。
民用航空(Civil aviation,簡稱民航)是指除軍事、公務(例如警務、海關)用途以外的航空服務,包括私人或商業性質的飛行.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國際民航組織(ICAO)成員,並透過該組織制定民用航空的共同標準. 民用航空包括兩大類: * 定期航空運輸,包括在定期航線上運營的所有客運和貨運航班 * 通用航空(GA),包括所有其他民用或商業航班 經過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商業航空快速增長,其主要僱傭前軍事飛行員來運輸人員和貨物. 生產轟炸機的工廠很快就參與了道格拉斯 DC-4等客機的生產. 世界各地軍用機場的建立加速了這種趨勢增長,無論是用於戰鬥還是訓練的技術都可以很容易地轉爲民用航空用途. 首架商用噴氣式客機是英國的哈維蘭彗星型飛機. 到 1952 年,英國海外航空(BOAC) 已將彗星引入服務. 1944年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中指出,該條約的簽署方應共同努力協調和標準化空域的使用,以確保航空運輸的安全、高效和正常. 該公約的每個簽署國都有一個民航管理機構(例如美國的FAA,中國的CAAC)來監督以下民航領域: * 飛行執照——規範基本培訓和執照和證書的發放...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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