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立法

ㄨㄟˇㄖㄣˋㄌㄧˋㄈㄚˇ

wěi rèn lì fǎ

解釋

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補充法律。也稱為「行政立法」。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委任立法(secondary legislation;delegated legislation;subordinate legislation;次級立法;二級立法;(Verordnungsermächtigung))或授權立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委任行政機關,在授權範圍內,可以替立法機關制定和法律效力相同規章之制度. 委任命令為行政立法的一種,英、美法系國家稱為委任立法,相對委任命令大陸法系國家多存在執行命令之行政立法. 委任立法就是立法機構將本身立法權之一部份或全部,授權於行政機關,使其所制定之規章,效力同於法律. 該制度產生咸信來自羅馬會議的立法機構產生. 不過,近代委任立法概念則來自14世紀的英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國務院及其部委享有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權力. 國務院及其部委享有的由憲法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權力可以視爲委任立法權. 在香港,最高立法機構為立法會...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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