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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ì shěn gōng xiè
清末列強在中國租界內強行設立的審判機關。專門審判中外的互訟事件,審判官由外國領事或其委派人員充任,與中國會審官會同審理,實際上審判實權橾在外人手裡。後改為特區法院,民國十六年撤銷。
會審公廨是中國近代史上外國租界內的司法審判機構,例如上海有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上海法租界會審公廨. 所謂“會審”,指的是這些法庭審理案件時有代表租界國領事的外國官員參與或“陪同”中國官員進行審判工作. 會審公廨的司法管轄權僅對中國籍人士以及非條約列強國民有效,並適用中國法律;涉及依照條約取得領事裁判權的條約列強的國民的案件則由本國的領事法庭依照本國法律審判,其中英國自1865年開始設立英國在華最高法院,美國也在20世紀初設立上海美國法院. 會審公廨是19世紀至20世紀初租界國對租界地的中國司法機構不信任而產生的機制,兼顧中國對租界行使司法主權的主張和租界國主張的治外法權. 會審公廨使用的程序法也是中國慣用的程序法和外國程序法的融合體. 1921年,在華盛頓公約會議上,各條約國簽署了決議,表示在中國建立合格的司法體系後願意放棄在中國的治外法權. 此決議簽署後,各國聯合設立了觀察中國司法的委員會,在1926年發佈了關於中國建設司法體系的觀察與建議的詳細報告. 隨着民國司法機構的逐漸成熟,會審公廨在1920年代末左右國民革命軍北伐之後相繼廢止,改組爲民國政府司法制度下的法院. 該...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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