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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ǎi jiào
婦女再嫁。《晉書.卷八八.孝友傳.李密傳》:「父早亡,母何氏改醮。」也作「改嫁」、「再醮」。
再婚,意指已婚人士(不論男女)因某種原因後失去原來的伴侶後,重新與他人結婚. *漢語的湘語裡,再婚女子稱為「生人妻」 南宋以後,中國社會基於片面要求女性守貞的思想,婦女喪偶、離婚後再婚被認爲是不忠於前夫、不道德的行為,甚至女性的未婚夫逝世,仍被要求不得再與他人成婚,守望門寡. 男性再婚則無任何道德障礙. 1914年起,中華民國北京政府依據《褒揚條例》、《褒揚條例條例實施細則》對守寡、殉夫的貞婦烈女進行褒揚. 新文化運動中,中國知識分子就家庭倫理與婦女問題進行討論,對傳統道德倫理進行批判. 其中,胡適於1918年7月在《新青年》發表文章《貞操問題》. 他說,“中國的男子要他們的妻子替他們守貞守節,他們自己卻公然嫖妓,公然納妾,公然‘吊膀子’. 再嫁的婦人在社會上幾乎沒有社交的資格;再婚的男子,多妻的男子,卻一毫不損失他們的身分. 這不是最不平等的事嗎?”同時,他絕對反對褒揚貞操的法律,這種“野蠻殘忍的法律”“在今日沒有存在的地位. ” 1928年後,官方推行的貞節旌表隨着南京國民政府取代中華民國北京政府而結束. 而隨着男女平等思想在中國的傳播,要求女性守貞的舊道德對知識分子階...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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