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制權

ㄔㄨㄤˋㄓˋㄑㄩㄢˊ

chuàng zhì quán

解釋

憲法賦予人民參政權之一。即人民有要求議會制定某種法律,或自行起草法律案,提交議會表決之權。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國父所倡四種直接民權之一。即人民有要求議會制定某種法律,或自行起草法律案,提交議會表決之權。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提案權(Initiative),又稱人民提案權(Popular Initiative),或公民提案權(citizens' initiative),是一種公民請願權力,在得到多數人的連署後,就可強迫政府進行公民投票程序. 提案權是直接民主的形式之一,對象是某個法規、憲法修正案(Constitutional amendment)、憲章修正案(charter amendment)或地方規章(Local ordinance),或是直接針對政府或國會,要求他們考慮人民的意見. 提案,可分成直接提案權與間接提案權兩者. 直接提案權,是指當公民完成提案之後,馬上會進入公民投票程序. 間接提案權,則是在公民完成提案之後,還需要立法機關對它進行審查,只有在立法機關不反對的前提下,之後才能交付公投. 在美國,只有由立法機關發起的公民投票,才能被稱為公民投票(referendum);經由公民提案流程發起的投票,稱為提案(initiative)、投票議案(ballot measure)或公民議案(proposition). 在紐西蘭,由公民提議的投票,稱為公民提案投票(citizen initiate...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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