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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èi suì fàn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達成者,稱為「未遂犯」。
未遂犯 是刑法的概念,「未遂」即「已著手行動但尚未達成」的意思,未遂繼續發展就會變成「既遂」(「已遂」). 在刑法學中,判斷某人有罪與否,首先必須確認此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該當)刑法法條中的構成要件,而「行為」又細分為行為主體、行為本身及行為結果三者加以探討,而「未遂」的概念即建立在結果的發生與否上. 假如犯罪行為尚未產生犯罪結果,何以定罪於人?究其原因,乃是這種犯罪行為所帶來的潛在危險已經嚴重危害到法益,若繼續進行下去、直到產生犯罪結果,將會造成不可收拾的後果,故必須以刑法事先加以防範. 然而,因果環環相扣,危險的結果有危險的肇因(未遂行為),危險的肇因又有其肇因(未遂行為的未遂行為);倘若無止盡地追究下去,則人類生活動彈不得. 故未遂犯的認定理應以具體的內容作嚴格的限制. 另外,刑法中有一些罪,只有未遂犯,不可能有既遂犯;例如內亂罪,以刑法學的笑話來解釋:「內亂罪的既遂犯就會成為國父. 」 犯罪行為的過程大致如下: 陰謀犯(幾乎無危險可能)→→預備犯(輕度危險可能)→→著手(具體危險可能)→→未遂犯(法益危殆化)→→實行行為(危險實現)→→犯罪結果發生(法益侵害).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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