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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ī sù quán
法律上指在法定時間內得以提起刑事訴訟的權利。例自犯罪行為成立之日起,經過一定期間而未行使追訴權時,不得提起刑事訴訟。
指檢察機關對犯罪事實之有無,於法定期間內依法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權利。在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論是否有人提起告發,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在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啟動偵查程序。
追訴權在刑事訴訟法上是指被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嫌犯提出告訴的權利,亦即向警察或檢察官正式表示要追究這件犯罪的意思. 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例:《中華民國刑法》上有些罪名規定告訴乃論,例如公然侮辱罪、親屬間竊盜罪. 「告訴乃論」意即:「有人告,才討論」(是否構成犯罪). 若有權提出告訴者(通常是被害人或一定親等內的親屬 )不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則警方縱使調查了,檢察官縱使發動偵查了,也不能對此事件起訴;所以一般而言,為了避免白忙,在沒有人告訴的情況下,警方和檢察官也不會對告訴乃論之罪預先調查、偵查. 若提出告訴者在起訴後、一審判決前撤回告訴,法院也只能以欠缺訴訟要件為由,做不受理判決 . 但大部分的罪名皆非告訴乃論,對於這些罪名,依照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即應開始偵查」;第251條:「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 新聞與生活中常聽到的「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拋棄法律追訴權」皆非法律用語,而且不管宣稱「保留」或「拋棄」,都是無法律效力的. 事實上,只有國家對犯人有追訴權,人民不管是被害人還是被害人家屬,都沒有「追訴權」...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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