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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ǎi lǐ
訂婚及結婚時,男方贈予女方的財物禮品。《紅樓夢》第六五回:「這也容易,憑你說是誰就是誰,一應彩禮都有我們置辦,母親也不用操心。」也作「財禮」。
聘禮是指男女結婚,新郎或其家庭給予新娘父母的一部分金錢、財產或禮物,如為金錢又稱為聘金. 從人類學角度來看,在古代時聘禮是一種市場經濟行爲,用以交換新娘家庭所損失的勞動力,及賠償她家庭中直系親屬的缺失. 從演化心理學角度解釋,贈送聘禮在一夫多妻制社會中非常常見,因爲適齡女性相對稀缺. 聘禮這一傳統如今仍然在不少亞洲國家、部分非洲國家和部分太平洋島嶼中有所保留. 而訂好的聘禮價值如今並不一定反映了女方在男方眼中的價值. 彩禮在性質上屬於男方對女方父母的贈與,一般是不能要回的 , 只有少數情況如悔婚之類除外,例如唐律規定,女方在訂立婚約後悔婚,不僅要杖六十,而且要退回全部聘禮;若男方悔婚,則不得追回聘禮. 後世直至今日也遵循此原則,只有悔婚時纔可歸還彩禮. 至於離婚後,只有一些特定情況下才能討還彩禮,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12月4日頒佈、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專門就彩禮問題進行了規定,該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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