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憲章

ㄉㄚˋㄒㄧㄢˋㄓㄤ

dà xiàn zhāng

解釋

西元一二一五年,英王約翰在當時貴族的強制下所簽,承認其權力受法律限制的一項文件。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大憲章》(Magna Carta,The Great Charter),又稱作《自由大憲章》(Magna Carta Libertatum;The Great Charter of the Liberties),是英格蘭國王約翰最初於1215年6月15日在溫莎附近的蘭尼米德訂立之拉丁文政治性授權文件;但在隨後的版本中將大部分對英國王室絕對權力直接挑戰的條目刪除. 1225年首次成爲法律. 1297年的英文版本至今仍然是英格蘭、威爾士之有效法律. 這份由坎特伯雷總教區總主教史蒂芬·朗頓起草的《大憲章》乃封建貴族用來對抗英國國王(主要是針對當時的約翰)權力的封建權利保障協議. 訂立《大憲章》的主因是教宗、英王約翰及封建貴族對王室權力出現意見分歧. 《大憲章》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保護教會的權力,尊重司法過程,接受王權受法律的限制. 《大憲章》是英格蘭議會接收國王行政及立法權的端點. 約翰死後,亨利三世的攝政政府爲了爭取支持,在刪除了一些比較極端的條款後,於1216年重新頒佈了《大憲章》. 到1217年第一次諸侯戰爭結束時,亨利三世頒佈的《大憲章》成爲了停戰協議的一部分. 122...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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