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

ㄍㄨㄥㄕㄜˋㄅㄧㄢˋㄏㄨˋㄖㄣˊ

gōng shè biàn hù rén

解釋

國家在高等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所在地,為刑事被告所設立的辯護人。其具有司法官的資格,也熟諳法律訴訟事務,支領公家薪俸,免費為被告執行辯護職務。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公設辯護人是一種國家為符合一定資格的刑事訴訟被告所設置為其辯護之人. 簡單來說,公設辯護人是公務員,所做的事情極為近似律師的工作,在強制辯護(或稱為義務辯護)的案件中由法院指定為被告辯護. 除上述情形之外,刑事被告也可以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設有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國家並不多見,中華民國是一例. 其他國家多讓律師為義務辯護取代公設辯護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其訴訟中攻擊防禦方法之對等亦在保護的範圍之內. 為維護所有國民不論貧富貴賤平等接受公平審判的基本人權,刑事被告若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未選聘律師為辯護人時,考量到當事人雙方,即檢察官與被告之間在地位上並不平等,國家須為其提供辯護服務,藉以實現刑事訴訟之正當程序,因此中華民國遂有「公設辯護人」之設置. 公設辯護人為公務員,故須經過考試或具有與考試相對等的資格始得擔任公設辯護人. 依據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7條之規定,除通過公設辯護人考試者之外,法官、檢察官亦有資格轉任. 律師執業3年以上,以及任軍法官4年以上者,得任用為公設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任職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 (公設辯護人...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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