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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戰時所擒獲的敵人。例戰俘
2.擄獲。例他因戰敗被俘。
[名]
作戰時所擒獲的敵人。如:「俘虜」。《左傳.僖公二十八年》:「丁未,獻楚俘于王,駟介百乘,徒兵千。鄭伯傅王,用平禮也。」《孔子家語.卷一.相魯》:「裔夷之俘,敢以兵亂之。」
[動]
擄獲。《左傳.成公十三年》:「俘我王官,翦我羈馬。」《明史.卷一.太祖本紀一》:「元將徹里不花憚不敢攻,而日俘良民以邀賞。」
戰俘(英語:prisoner of war,縮寫爲POW),或稱俘虜,與人質的性質不同,是指在戰爭各方中,敵對方被另外一方活捉,但並未處死的,用以作爲戰爭交換條件的人. 根據1949年8月12日簽訂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又稱《日內瓦第三公約》)規定,各國不得虐待戰俘,但有時軍方希望從戰俘口中得到最新的戰況,或敵營的下落,因此對戰俘施以拷打或重刑,甚至為減少糧食的消耗,而殺害戰俘,也常有因為人力不足,待遇較好的軍醫戰俘可能被派往醫院長時間勞動,身強體壯的則被派往礦場、農場當作苦力的情況;通常只有戰場前線上纔會出現戰俘一詞,在非軍事區或後方抓到的應被稱爲間諜或特務,要依法律進行處罰. 一般認為只有直接參與戰爭的戰敗人員纔算是戰俘,不過在大多數戰爭中,只有少數投降的戰俘,大部分被活捉的俘虜都是平民. 然而對於目前尚未能判斷所謂的戰爭是否已經結束,當地被囚禁的犯人仍屬於戰俘處理. 根據《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第4條規定,以下人員視為戰俘: * 本公約所稱之戰俘係指落於敵方權力之下列各類人員之一種: ** 衝突之一方之武裝部隊人員及構成此種武裝部隊一部之民兵與志願部隊人員.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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