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

ㄌㄧㄝˋㄕˋ

liè shì

解釋

重義輕生、捨身成仁的人。黃花崗七十二烈士為國捐軀的高尚情操,值得後人效法。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1.重義輕生而願殺身成仁的人。《史記.卷六一.伯夷列傳》:「貪夫徇財,烈士徇名,夸者死權,眾庶馮生。」《五代史平話.周史.卷上》:「我這劍要賣與烈士,大則安邦定國,小則禦侮扞身,您孩兒每識個甚麼?」

2.有節氣有壯志的人。漢.曹操〈步出夏門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

相似詞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烈士,對爲正義事業犧牲生命或捨身取義者的榮譽稱號. 在古代中國,明知必死仍如慷慨赴義,如荊軻刺秦王,也可稱為烈士. 在中華民國方面,一開始乃指稱參與推翻清朝統治而犧牲的革命家,如陸皓東、史堅如、秋瑾、林覺民、鄒容等. 後來擴及北伐、抗日戰爭、國共戰爭等役的犧牲人士,如張自忠、高志航、薩師俊、戴安瀾、張靈甫、黃百韜、梁敦厚、熊其佬、邱清泉、吉星文、喻英奇等將領. 比照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革命烈士的敬奉除了互相敵對立場的差異之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追認的朱瑞、葉挺,中華民國政府認其為亂黨),在對於中國抗日戰爭的犧牲人員中,敬奉的對象是一樣的,如張自忠、戴安瀾、趙登禹等軍事將領. 政務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內務部同年12月11日公佈《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和《民兵民工傷亡撫卹暫行條例》. 《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第三條“革命軍人因參戰、公幹犧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義或被特務暗殺等)均得稱烈士,其家屬稱烈屬”;第四條 “病故革命軍人不得稱烈士,其家屬亦不得稱烈屬”. 根據1980年6月4日國務院...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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