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任

ㄊㄜˋㄖㄣˋ

tè rèn

解釋

我國文職官員的任用,分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級。特任職為四級中最高的一級,由政府以特令任命,如各部、會首長。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中華民國文官的任用,分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級;特任為四級中最高的一級,由政府以特令任命,如各部會首長. 國民政府時代,特任、簡任、薦任、委任係指由上級任命之官吏;此外尚有「選任」,係指中國國民黨依照《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代行國民選舉權所選舉之官吏,仍居特任之上,如國民政府主席即為選任. 《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之後,民選官員與任命官員分離. 原則上,特任官可依職務等級分類,見於《政務人員給與表》中. 也可以任命方式分類. *院長級 **行政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監察院院長 *副院長級 **行政院副院長、司法院副院長、考試院副院長、監察院副院長 *部長級 **各部會首長及其相當職務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例: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祕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祕書長、大使、常任代表等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例:司法院大法官與司法院院長、監察委員與監察院院長、考試委員與考試院院長等 *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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