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

ㄏㄨㄣㄕㄥㄗˇㄋㄩˇ

hūn shēng zǐ nǚ

解釋

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的子女。根據《民法》與最高法院判例,「婚生子女」須具備下列要件:一、其父母間有婚姻關係;二、為其生父之妻所分娩;三、其受胎須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若因舉證不易,則依《民法》第1062條推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推定為受胎期間」;四、為其生母之夫之血統,若因舉證不易,則依《民法》1063條推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父母子女間的子關係,大約可分為自然血親或擬制血親(因收養而成立者),前者自然血親關係,又以出生與父母間婚姻關係的連結狀況,又可分為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兩大類型 . 所謂婚生子女,指適法的婚姻所生子女,過去中國法制尚分為嫡子及庶子. 而非婚生子女,則其生父與生母間,並未具有適法的婚姻關係,舊時中國律法,尚分為姦生子及婢生子 . 過去羅馬法認定:婚姻示父(Pater est quem uuptiae demonstrant),因此各國立法例受此影響,多半以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胎所生之子女,推定為夫之子女,認為兩者間有親子關係,而不用有舉證責任. 由於婚生子女身分之認定與取得,取決於出生時與其父母之婚姻狀況而定. 故原則上具備這些要件,方符合推定之要求. #生父與生母間有合法之婚姻關係 #為生父之妻分娩所生 #受胎必須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內 #須由生母之夫所受胎,與其有血緣連繫 由於前述要件中,受胎期間及血緣是否與生父有連繫,客觀上不經檢證而能有明確證明並不容易,故法律依醫學統計而訂出受胎期間之計算方式,另一方面,信任婚姻道德,認分娩之妻,應係生下其夫之骨肉,但若並不具血緣,允許舉證以...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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