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用 啟用查詢紀錄
zhù zuò quán fǎ
為保障著作人之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制定之法律。條文內容係涉著作權、製版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權利侵害之救濟、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與罰則等。
著作權,俗稱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錶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知識所產生的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佈權、出租權等等.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著作權是有期限的權利,在一定期限經過後,著作財產權即歸於失效,而屬公有領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內,即使未獲作者同意,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亦可利用. 凡此規定皆在平衡著作人與社會對作品進一步使用之利益. 著作權曾被稱爲版權,至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仍然將兩者等同. 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複製權. 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閱讀更多
MD5 | SHA1 |
---|---|
54dfb6aefe984a8b7fac976addc15875 | 5035c6efca4b6837cb3975535676604519250a11 |
什麼是雜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