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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ēi cháng shàng sù
刑事判決確定後,發現其審判係屬違法者,於是由最高法院檢察長請求最高法院撤銷違法之原判決,或其違法之程序,稱為「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之特別救濟程式,主要目的為是糾正裁判錯誤、平反冤獄、統一法律見解之適用. 原則上是為求被告之利益而設計,必須在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情事且判決結果對被告不利,而判決確定的有罪被告可獲得無罪、免刑、免訴等有利之諭知方可提起. 非常上訴源自於法國之「為法律上訴」(1790年)以及「為公益上訴」(1791年法國憲法第27條)二者,嗣後在1808年時擴大為一般違背法令的救濟程序(治罪法第441、442條),後來在1959年時移植到刑事訴訟法第620、621條. 日本亦仿法國立法例,於1837年頒布的治罪法中設置「非常上告」. 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8條、軍事審判法第226條. 非常上訴針對的對象有以下數種: * 確定判決、裁定 * 訴訟程序 * 該案件之裁判已經確定、定讞. * 該案件之審判違反法令. * 須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且無其他救濟管道. 非常上訴無理由: *應以判決駁回之. 原判決效力不受影響. 非...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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