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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òng shěng
俗指「精省」。參見「精省」條。
省是中華民國的第一級行政區劃,由行政院直轄,與直轄市平級. 下設縣、市. 建國之初,中華民國繼承清朝省制,設22省,後增至35省. 省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最主要的一級行政區,主要設置於漢地. 中華民國政府在第二次國共內戰中失利,於1950年前後失去中國大陸的統治權,有效統治區域僅限於臺澎金馬,導致省的數量銳減. 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僅餘2省迄今,分別為臺灣省、以及僅實際管轄金門與連江兩縣的福建省. 由於葉爾辛效應等因素的考量,中華民國政府在1998年將省制「虛級化」,移除其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並大幅裁撤省級機關;2018年,進一步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預算歸零以及移撥業務而實質廢除,此後僅依照憲法增修條文保留名義上的省政府主席、省諮議會諮議長之職銜,其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 中華民國於1912年建立時,省份承襲清朝舊制,當時全國共設22省. 當時執政的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置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另保留阿爾泰、塔城地區塔爾巴哈臺、伊犁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北洋政府的行政區劃級別為省、道、縣三級,並有「廢...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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